本票怎麼寫才有效?5大關鍵欄位教學(附範本)

本票要「寫了真的有用」,關鍵不在格式好不好看,而在是否寫對法律要件。在台灣,只要本票具備「本票字樣、無條件支付、確定金額、發票日、發票人簽名或蓋章」這 5 個必要欄位,債權人通常可以直接走「本票裁定+強制執行」,不必先打冗長的民事官司。

這篇會用一張圖+實際填寫範例,直接告訴你每一欄怎麼寫才不會被法院打回票,以及哪些常見寫法其實會讓本票變成廢紙。先看懂這 5 個重點,再決定要不要簽,本票才真的能保護你。

法律與風險提醒(請務必先讀)
本文為票據與民事程序的「一般性資訊整理」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實務上,本票能否順利走到「本票裁定/強制執行」,會受票面文字、交付時點、簽署真實性、是否涉偽造/變造、時效與法院審查標準影響。

目錄

I. 本票怎麼填?先看懂 5 個必要欄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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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圖是實際本票的教學和範例

根據《票據法》規定,一張有效的本票,絕對不能漏掉以下 5 個關鍵資訊。只要漏寫一項,這張紙可能就只是一張廢紙:

  1. 「本票」字樣
  2. 無條件支付文字
  3. 明確金額數字
  4. 借款人簽名(或蓋章、手印)
  5. 發票日(年、月、日)
《票據法》第120條雖說明本票應載事項有八項,但其中四項(到期日者、 受款人 、 發票地 、付款地)無填寫並不影響本票效力,另外借款人簽名也需要一欄,因此實際的關鍵欄位是五項。

1. 「本票」字樣

不是借據。
不是切結書。
不是我欠你錢的證明。
文件上 必須明確寫出「本票」

如果只寫「借據」、「切結書」, 在法律上就不會被當成票據法上的「本票」, 多半只算一般債務文件。簡單講: 沒寫「本票」,就很難用本票裁定那套快速程序。

根據台灣《票據法》第3條規定,本票是由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,於指定到期日,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法律票據

2. 無條件支付文字

本票的法律概念是:發票人「無條件」承諾,在約定時間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。
常見寫法可以是:「憑票於中華民國 ○○ 年 ○ 月 ○ 日,無條件支付 ○○○○ 新台幣 ○○ 元整。」

要避免出現這種句子:

  • 「若房屋過戶完成,始支付」
  • 「若貨款無爭議,始支付」
  • 「若對帳無誤,即支付本票金額」

因為這些都是「附條件」的意思, 容易被認為不符合本票應該「無條件付款」的要求。

票據法第120條要求本票必須載明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。實務上若本票上附帶任何條件(如某事完成才付款),可能不符合法律無條件支付的本質,造成本票效力喪失或執行程序受阻。

3. 一定金額(建議同時寫國字+阿拉伯數字)

金額一定要「明確」而且「單一數字」,不能模糊。
建議寫法:

  • 大寫國字:新台幣 壹拾萬元整
  • 阿拉伯數字:NT$100,000

為什麼要兩種都寫?

  • 票據實務上,多以「文字金額」為準。
  • 兩種都寫,可以避免日後爭論或塗改爭議。

不建議的寫法:

  • 「約十萬元」
  • 「依實際結算金額」
  • 「以帳上餘額為準」

這種不確定、浮動的描述,都可能讓本票失去票據上的「一定金額」要件。

4. 發票人簽名、蓋章、手印

法律上,發票人應「親自簽名」, 以蓋章代替簽名,原則上也可以。

實務上比較穩妥的作法

  • 發票人親自簽全名
  • 再蓋私章或公司章(視身份而定)
  • 可再按指印,並保留身分證影本或影像紀錄

這樣做的目的,是在未來發生爭議時,比較不會被說「這不是我簽的」、「印章被盜用」。
如果只按手印而沒有任何見證、文件,到時候在訴訟上反而容易吵來吵去。

5. 發票日(年、月、日)

發票日非常重要,卻常常被忽略,它會影響:

  • 本票是否有效
  • 時效怎麼算(例如對發票人的票據權通常有一定期間)
  • 見票即付本票的起算點

如果本票根本沒寫發票日, 法院在形式審查時,就很可能認為本票不合要件, 無法用來聲請本票裁定。

因此強烈建議:
✔ 年月日寫完整,使用民國年月日或西元皆可,但要一致
✔ 避免留空、避免事後隨便補寫(容易被質疑變造)。

票據法第120條規定,若未記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;未載受款人者,以執票人為受款人;未載發票地者,以發票人之營業所或住所所在地為發票地;未載付款地者,以發票地為付款地。這些並非導致本票絕對無效的缺漏,但仍會影響票據效力運用。

II. 本票是什麼?跟借據、支票有什麼差別?

類型 重點概念 討債/付款方式說明
借據 重點在「有這筆債」── 用來記錄借貸事實本身。 要討錢,通常要走一般民事訴訟,透過訴訟判決再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。
本票 在形式要件都具備的前提下,是一種「付款承諾」的票據工具。 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「本票裁定」,
拿到裁定後,就能依程序聲請強制執行,不一定要先打完整一場民事官司。
支票 比較偏向「支付工具」,由開票人委託銀行付款。 多半是「見票即付」,且常與銀行帳戶連動,實務上主要用於付款與資金周轉。

本票要「在法院形式審查中站得住」,優先不是美觀,而是:票面要件寫齊、文字不含附條件、金額與日期可被唯一解讀,並且能降低被主張偽造/變造的空間。

借據只是證明『有借貸關係』,若對方賴帳通常需打官司勝訴才能執行;而本票是『無因證券』,可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,速度快且費用低,因此本票的法律執行力遠高於借據。 因此,本票的角色比較像是:一張「可以快速進入強制執行程序」的憑證

III. 本票一定要用專用本票紙嗎?白紙寫可以嗎?

法律不限制用什麼紙,但實務上還是乖乖用本票樣張最安全。

法律沒有要求一定要用某一種紙,重點是「內容有沒有寫齊」。也就是說:

  • 寫在便條紙、廣告紙背面、筆記紙,都有可能成立本票。
  • 只要把必要記載事項寫清楚,本票就有機會被認定有效。

但從實務角度:

  • 強烈建議使用市面上常見的「標準本票樣張」。
  • 欄位清楚,也符合法院、銀行、市場普遍習慣。
  • 比較不容易漏寫欄位,也能降低爭議。

IV. 簽本票最常踩的雷:空白本票、漏寫欄位、亂改金額

空白本票:風險最高的做法之一

常見情境:

  • 「你先簽名,金額我之後依實際欠款填就好。」
  • 「日期先空著,之後看你有沒有按時還再填。」

這就是典型的「空白授權本票」。

風險在於:

  • 對方有機會把金額填得比實際欠款還高。
  • 將來要推翻時,變成你要舉證「當初只欠多少」,非常辛苦。

如果真的不得已要簽空白本票, 至少要有一份「本票授權書」,寫清楚:

  • 可以填寫的金額上限
  • 可以填寫的日期範圍
  • 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填寫
  • 填完後要不要通知你、怎麼通知

能不要簽空白本票,就不要簽

漏寫發票日、沒寫「本票」兩字

  • 沒寫發票日: 法院在審查時可能直接判定不合本票要件, 無法用「本票裁定」這條快速路徑。
  • 沒寫「本票」字樣: 很容易被認為只是一般債務文件, 失去本票特有的票據效力。

如果你是債權人,收票時最好先檢查這兩點。
如果你是債務人,至少也要知道這兩點的重要性。

金額塗改不清楚、數字不一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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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字金額和阿拉伯數字金額不一致時, 實務上通常以「文字金額」為主。
中途塗改金額、日期, 卻沒有發票人簽名或蓋章認可, 很容易被認為是「變造」,甚至牽涉刑事責任。

所以,如果金額真的需要修改, 最穩妥的作法是:

  • 劃線更正
  • 在修改處旁邊再次簽名或蓋章
  • 甚至註明「××處更正為 ××」

V. 債權人收本票前,應該先檢查什麼?

如果你是放款的一方, 收本票不是「對方有簽就好」, 至少可以先用這份簡單的檢查清單:

  1. 五個關鍵欄位有沒有齊全(最重要)?
    - 有沒有「本票」字樣?
    - 有沒有「無條件支付文字」字樣?
    - 金額有沒有寫清楚?
    - 發票日有沒有寫?
    - 是否有發票人簽名(或章)?
  2. 發票人身分有沒有確認?
    - 看身分證原件
    - 簽名是否和證件一致
    - 大額金額,可視情況保留影本或錄影紀錄(依個案斟酌)
  3. 付款地有沒有填?填在哪裡?
    - 若付款地填在你公司或住所所在地,未來要聲請本票裁定, 比較有機會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處理。
  4. 特約條款有沒有寫清楚?
    常見特約像:
    - 「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」
    - 有沒有寫利息起算日、利率(注意不得違反相關法規)
  5. 有沒有主契約搭配?
    - 建議本票只是其中一環,
    - 另訂一份借款契約,把金額、用途、利息、期數寫清楚。
    - 有需要可再加一份授權書,規範本票填寫權限。

VI. 欠款不還怎麼辦?本票裁定與強制執行流程概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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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一般情況下的概略流程,各地法院程序細節可能略有差異:

  1. 持本票向債務人提示付款
    - 例如先拿本票去催款、發存證信函等。
    - 若有「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」條款, 通常不會要求你一定要做正式的拒絕證書。
  2.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「本票裁定」
    - 一般會看付款地、發票地來決定哪個法院。
    - 需附:本票正本、聲請狀、裁判費等。
  3. 法院做形式審查
    - 重點在「看票面要件有沒有問題」。
    - 不會去調查你們實際金流、雙方口頭約定。
    - 如果形式要件有重大瑕疵,可能會駁回。
  4. 本票裁定核發、債務人得否提出救濟
    - 債務人收到裁定後, 通常在一定期間內可以提出抗告或相關救濟程序。
    - 期間與細節須以現行法律規定與法院實務為準。
  5. 強制執行
    - 裁定確定後,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:
    - 查封動產、不動產
    - 查扣存款
    - 扣薪等

整體而言,本票裁定是「程序比較快」的一條路, 但仍然有一定的救濟空間, 也不是說一張本票就一定代表實際債權毫無問題。

根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,若執票人行使追索權要求付款遭拒,本票持有人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,法院受理時主要審查本票形式要件是否齊備,不審查實體債權爭議。若裁定准許,持票人可進行強制執行程序。

VII. 如果你是債務人:本票被濫用或偽造怎麼辦?

本票根本不是你簽的,或被變造

如果你遇到的情況是:

  • 根本沒簽過這張本票
  • 或有簽過,但金額、日期被人放大、亂改

即使對方拿去申請本票裁定, 也不代表你「真的」欠那麼多。你可以考慮的方向包括(實際作法仍要詢問律師):

  • 提起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」
  • 請求暫時停止強制執行
  • 視情況提起刑事告訴(偽造、變造有價證券等)

時效問題與「利益償還」概念(概念性說明)

一般而言,本票對發票人的票據權利有一定時效,時效過了之後:

  • 票據本身的權利可能消滅
  • 但如果你是真的有拿到錢, 對方仍有可能用「一般債權」或「不當得利、利益償還」來主張。
根據票據法第22條規定,本票債權在到期日起算三年內可請求支付;見票即付且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自發票日起三年內有效。未於時效內行使權利者,權利將因時效消滅。

也就是說:
- 本票過期,不代表「整件事就沒事」。
- 只是會從「票據關係」退回去「一般債權關係」來處理。

VIII. 常見問題 FAQ

Q1: 本票缺少「本票」字樣會如何?

答:法院可能視為非票據,導致不能用本票裁定程序爭取強制執行。

Q2: 發票日未填寫會影響什麼?

答:可能影響時效起算與司法程序適用。

Q3: 空白本票是否合法?

答:雖有法律可能成立,但存在極高風險,實務上不建議。

Q4: 可以約定利息嗎?

答:可約定,但需符合法定利率16%。

Q5: 裁定流程需要多久?

答:通常視法院審查進度與案件負荷而定。

Q6: 受款人能否更改?

答:若票據已簽發,受款人變更需雙方同意並補正票據內容。

  • 本票至少要有「本票字樣、無條件支付文字、一定金額、發票人簽名、發票日」五大核心欄位,缺一都有可能讓本票失去票據效力。
  •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用專用本票紙,但實務上強烈建議使用標準本票樣張,欄位比較不會漏掉。
  • 空白本票風險非常高,如非不得已,不建議簽;真的要簽,一定要搭配授權書,把可填金額、日期、條件寫清楚。
  • 債權人收本票前,至少先檢查:欄位有沒有寫齊、發票人身分是不是本人、付款地填在哪裡、有沒有重要特約。
  • 欠款不還時,本票可以走「本票裁定+強制執行」這條路,但法院只做形式審查,實體債權有沒有問題,仍可能需要透過訴訟釐清。
  • 如果本票被偽造、變造或被濫用,債務人仍有民事與刑事上的救濟空間,遇到爭議不要自己撐,儘早找專業協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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