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要「寫了真的有用」,關鍵不在格式好不好看,而在是否寫對法律要件。在台灣,只要本票具備「本票字樣、無條件支付、確定金額、發票日、發票人簽名或蓋章」這 5 個必要欄位,債權人通常可以直接走「本票裁定+強制執行」,不必先打冗長的民事官司。
這篇會用一張圖+實際填寫範例,直接告訴你每一欄怎麼寫才不會被法院打回票,以及哪些常見寫法其實會讓本票變成廢紙。先看懂這 5 個重點,再決定要不要簽,本票才真的能保護你。
法律與風險提醒(請務必先讀)
本文為票據與民事程序的「一般性資訊整理」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實務上,本票能否順利走到「本票裁定/強制執行」,會受票面文字、交付時點、簽署真實性、是否涉偽造/變造、時效與法院審查標準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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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圖是實際本票的教學和範例
根據《票據法》規定,一張有效的本票,絕對不能漏掉以下 5 個關鍵資訊。只要漏寫一項,這張紙可能就只是一張廢紙:
《票據法》第120條雖說明本票應載事項有八項,但其中四項(到期日者、 受款人 、 發票地 、付款地)無填寫並不影響本票效力,另外借款人簽名也需要一欄,因此實際的關鍵欄位是五項。
不是借據。
不是切結書。
不是我欠你錢的證明。
文件上 必須明確寫出「本票」。
如果只寫「借據」、「切結書」, 在法律上就不會被當成票據法上的「本票」, 多半只算一般債務文件。簡單講: 沒寫「本票」,就很難用本票裁定那套快速程序。
根據台灣《票據法》第3條規定,本票是由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,於指定到期日,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法律票據。
本票的法律概念是:發票人「無條件」承諾,在約定時間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。
常見寫法可以是:「憑票於中華民國 ○○ 年 ○ 月 ○ 日,無條件支付 ○○○○ 新台幣 ○○ 元整。」
要避免出現這種句子:
因為這些都是「附條件」的意思, 容易被認為不符合本票應該「無條件付款」的要求。
票據法第120條要求本票必須載明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。實務上若本票上附帶任何條件(如某事完成才付款),可能不符合法律無條件支付的本質,造成本票效力喪失或執行程序受阻。
金額一定要「明確」而且「單一數字」,不能模糊。
建議寫法:
為什麼要兩種都寫?
不建議的寫法:
這種不確定、浮動的描述,都可能讓本票失去票據上的「一定金額」要件。
法律上,發票人應「親自簽名」, 以蓋章代替簽名,原則上也可以。
實務上比較穩妥的作法:
這樣做的目的,是在未來發生爭議時,比較不會被說「這不是我簽的」、「印章被盜用」。
如果只按手印而沒有任何見證、文件,到時候在訴訟上反而容易吵來吵去。
發票日非常重要,卻常常被忽略,它會影響:
如果本票根本沒寫發票日, 法院在形式審查時,就很可能認為本票不合要件, 無法用來聲請本票裁定。
因此強烈建議:
✔ 年月日寫完整,使用民國年月日或西元皆可,但要一致
✔ 避免留空、避免事後隨便補寫(容易被質疑變造)。
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,若未記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;未載受款人者,以執票人為受款人;未載發票地者,以發票人之營業所或住所所在地為發票地;未載付款地者,以發票地為付款地。這些並非導致本票絕對無效的缺漏,但仍會影響票據效力運用。
| 類型 | 重點概念 | 討債/付款方式說明 |
|---|---|---|
| 借據 | 重點在「有這筆債」── 用來記錄借貸事實本身。 | 要討錢,通常要走一般民事訴訟,透過訴訟判決再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。 |
| 本票 | 在形式要件都具備的前提下,是一種「付款承諾」的票據工具。 |
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「本票裁定」, 拿到裁定後,就能依程序聲請強制執行,不一定要先打完整一場民事官司。 |
| 支票 | 比較偏向「支付工具」,由開票人委託銀行付款。 | 多半是「見票即付」,且常與銀行帳戶連動,實務上主要用於付款與資金周轉。 |
本票要「在法院形式審查中站得住」,優先不是美觀,而是:票面要件寫齊、文字不含附條件、金額與日期可被唯一解讀,並且能降低被主張偽造/變造的空間。
借據只是證明『有借貸關係』,若對方賴帳通常需打官司勝訴才能執行;而本票是『無因證券』,可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,速度快且費用低,因此本票的法律執行力遠高於借據。 因此,本票的角色比較像是:一張「可以快速進入強制執行程序」的憑證。
「法律不限制用什麼紙,但實務上還是乖乖用本票樣張最安全。」
法律沒有要求一定要用某一種紙,重點是「內容有沒有寫齊」。也就是說:
但從實務角度:
常見情境:
這就是典型的「空白授權本票」。
風險在於:
如果真的不得已要簽空白本票, 至少要有一份「本票授權書」,寫清楚:
能不要簽空白本票,就不要簽
如果你是債權人,收票時最好先檢查這兩點。
如果你是債務人,至少也要知道這兩點的重要性。

文字金額和阿拉伯數字金額不一致時, 實務上通常以「文字金額」為主。
中途塗改金額、日期, 卻沒有發票人簽名或蓋章認可, 很容易被認為是「變造」,甚至牽涉刑事責任。
所以,如果金額真的需要修改, 最穩妥的作法是:
如果你是放款的一方, 收本票不是「對方有簽就好」, 至少可以先用這份簡單的檢查清單:

以下是一般情況下的概略流程,各地法院程序細節可能略有差異:
整體而言,本票裁定是「程序比較快」的一條路, 但仍然有一定的救濟空間, 也不是說一張本票就一定代表實際債權毫無問題。
根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,若執票人行使追索權要求付款遭拒,本票持有人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,法院受理時主要審查本票形式要件是否齊備,不審查實體債權爭議。若裁定准許,持票人可進行強制執行程序。
如果你遇到的情況是:
即使對方拿去申請本票裁定, 也不代表你「真的」欠那麼多。你可以考慮的方向包括(實際作法仍要詢問律師):
一般而言,本票對發票人的票據權利有一定時效,時效過了之後:
根據票據法第22條規定,本票債權在到期日起算三年內可請求支付;見票即付且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自發票日起三年內有效。未於時效內行使權利者,權利將因時效消滅。
也就是說:
- 本票過期,不代表「整件事就沒事」。
- 只是會從「票據關係」退回去「一般債權關係」來處理。
答:法院可能視為非票據,導致不能用本票裁定程序爭取強制執行。
答:可能影響時效起算與司法程序適用。
答:雖有法律可能成立,但存在極高風險,實務上不建議。
答:可約定,但需符合法定利率16%。
答:通常視法院審查進度與案件負荷而定。
答:若票據已簽發,受款人變更需雙方同意並補正票據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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